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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出口芳纶无纬布未经许可擅自出口管制物项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天津新港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6-02 17:47:48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308次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3年8月28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出口一票“芳纶无纬布”,申报数量70.86千克,商品编码5603949000,总价3032.8美元。经查,实货属于《军品出口管理清单》第13.4项下用于生产防护装具的特种原材料,须凭军品出口许可证报关出口。当事人未经许可擅自出口管制物项。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问笔录、当事人陈述、查验记录、鉴定结论等相关证据材料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0.54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缴纳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0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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