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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双肩背包未经许可擅自出口管制物项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天津新港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6-02 22:43:43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113次

      2023年8月5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出口报关单项下双肩背包4280个商品编号4202129000(出口退税率13%),CIF总价63729.2美元。经查验并鉴定实货为战术背包军用特征明显应属《军品出口管理清单》项下A类通用装具须凭军品出口许可证报关出口。当事人未经许可擅自出口管制物项违反海关监管规定。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验记录、军品出口鉴定联系函、天津海关进出口商品监管证件问答书、查问笔录等证据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四十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11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履行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涤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02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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