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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出口增碳剂未经许可擅自出口国家管制物项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天津新港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6-03 00:39:52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422次

  2023年10月20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出口增碳剂17000千克申报商品编号3824993000(出口退税率0,无监管条件),申报总价人民币77350元。经海关查验、化验实货为人造石墨商品编号应为3801100090(出口退税率0,监管代码3),出口需提供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当事人未经许可擅自出口国家管制物项。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验记录、归类认定书、当事人陈述、查问笔录等证据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7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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