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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出口人造石墨未经许可擅自出口管制物项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天津新港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6-03 23:34:0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321次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3年8月11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出口煅后石油焦36.4吨申报商品编号2713129000(出口退税率0、无监管条件),总价22720美元。经查实货为人造石墨应归入商品编号3801100000(出口退税率0,监管证件代码3)项下出口需提供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当事人未经许可擅自出口管制物项。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据及随附材料查验记录、归类认定书、查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3.9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缴纳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11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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