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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防护箱商品编码申报不实漏缴税款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天津东疆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6-03 23:53:21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89次

      2023年3月14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北京朝阳海关申报进口防护箱749个申报商品编号4202920000,进口关税税率6%,申报货值为25496.70美元。经查实货应归入商品编号4202129000项下进口关税税率10%,与申报不符

    此外当事人自2021年4月至2023年2月间还分别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北京朝阳海关申摄进口商品编号420292000项下防护箱12票共计3230个申报总价164111.98美元经查实际均应应归入商品编号4202129000项下与中报不符。经核算上迷13票进口货物不实行为影响国家税款收共计人民币56718.51元

      上述事实有共13要进口货报关单及随附单、表关者验记录、务面陈述、笔米料证人证甘税放计核证明书等材料证明

      根据中年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阿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2.8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做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阴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救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嫩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11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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