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3年8月15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进口一票货物。其中第三项货物申报品名”润滑剂“,申报商品编号3824999999(进口关税税率6.5%,增值税率13%),重量14000千克,总价127120欧元。经查,润滑剂应归入商品编号3403990000(进口关税税率10%、增值税率13%)。另经查,当事人曾以商品编号3824999999进口相同润滑剂22票,所涉润滑剂均应归入商品编号3403990000。综上,当事人申报不实行为造成漏缴税款467560.85元。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验记录、归类认定书、税款计核证明书、查问笔录、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9.9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缴纳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