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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米糠粕税号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违反海关监管规定钦州港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6-04 18:57:06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102次

    当事人于2023年3月10日、2023年3月30日、2023年4月4日、2023年4月7日向钦州港海关申报进口4票米糠粕,申报商品编码均为2302400000。经海关审核发现,上述商品应归入2306.9000。经海关计核,上述货物价值人民币3028943.07元,漏缴税款人民币250096.22元。

    当事人因工作疏忽致使发生进口货物税则号列申报不实情形,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影响国家税款征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十条、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第四项、第十七条的规定,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9.4万元。

    自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南宁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4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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