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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电子烟烟嘴商品编码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邕州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6-04 23:41:44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135次

    2023年7月14日,邕州海关对当事人开展稽查,当事人2022年1月17日以区内进料加工货物方式向南宁综合保税区申报进口备案账册内商品2票,申报进口货物有:电子烟烟嘴54600个(商品编码9614009090)、电子烟雾化器54600个(商品编码:8516909000)、电子烟主机27300个(商品编码:8516909000)、卫生帽54600个(商品编码:4016999090)、USB充电器27300个(商品编码:8504409999)、吸塑盒27300个(商品编码:3923900000),申报总数量1245.7千克,申报总价为3591588 美元。

    上述货物符合由同一运输工具同时运抵同一口岸并且属于同一收货人、使用同一提单的多种进口货物,具备完整品特征,应当一并按电子烟归入85434000项下。

    当事人当事人作为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未如实向海关申报货物的商品编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所规定的商品编码申报不实行为,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第十六条对当事人罚款0.6万元。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南宁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4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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