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25日当事人向钦州港海关申报进口一批氧化锌精矿,申报商品名称氧化锌精矿,申报商品编码2608000090,申报数量为215.387吨,申报规格型号0|3|铅锌矿原矿经回转窑煅烧富集回收|Zn45.76,FE2.41%,AS 0.010%,F 0.082%,HG 0.0143%,CL 0.10%,Pb 12.49%,Sio2 5.85%,S 0.88%,Al 2.39% 其他杂质不影响归类|原产国:赞比亚;矿区:卢萨卡|20240101|20240103|无滞期费,申报原产国为赞比亚,申报商品编码为2608000090。
经钦州港海关查验并抽样送检,货物为氧化锌富集物,应归入3824.9999项下,税号应为3824999980。经海关计核,报关单项下货物应纳税款人民币214751.81元,已缴税款人民币170331.60元,漏缴税款人民币44420.21元。
当事人进口货物出现品名、税则号列申报不实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第四项、第十六条之规定,构成品名、税则号列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当事人配合海关调查,主动缴纳担保金,且认错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九条第二项规定,构成从轻处罚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十五条第四项、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柳州市鑫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罚款人民币1.7万元。
自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南宁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4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