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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铝块属于禁止进口固体废物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梧州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6-04 23:47:45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112次

    当事人2023年6月26日向我关申报进口一票品名分别为“再生铝铸件”、“再生铝块(小块)”的货物。经海关查验发现,第二项申报商品“再生铝块(小块)”实际为银白色刨花状金属屑料,过磅核实重量为18920千克。经取样送有资质机构鉴别,货物属于固体废物。

    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构成违法将固体废物输入境内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八条第八项第2目、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2300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宁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4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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