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于2023年6月26日向我关申报进口一票品名分别为“再生铝铸件”、“再生铝块(小块)”的货物。经海关查验发现,第二项申报商品“再生铝块(小块)”实际为银白色刨花状金属屑料,过磅核实重量为18920千克。经取样送有资质机构鉴别,货物属于固体废物。
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构成违法将固体废物输入境内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八条第八项第2目、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2300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宁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4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