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力于为中国进出口企业服务
  • 海关律师网 > 海关行政处罚信息 > 外贸管制
    申报出口龙泉展示刀未按规定申报该管制刀具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南宁邮局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6-04 23:25:59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141次

    2023年4月30日,南宁邮局海关在广西绿港跨境电商监管中心,对提运单的跨电9610出口转关运输货物进行现场查验。该提运单在《跨境电子商务出口统一版信息化系统通关管理子系统》中申报清单数量为3594件,当事人向海关提交的《中国邮政广西东盟跨境电商监管中心跨电9610出口货物运抵报告(海关联)》纸质材料中显示袋数为263袋,清单数3594件。

    经现场关员查验,发现多出9件包裹未向海关申报,且包裹未贴有国际面单、无系统申报数据,海关不予放行。经开拆查验,未申报的9件包裹放置于1个大蛇皮袋(包裹数量9),每件包裹独立包装、贴有物流面单和订单号、分别属于不同的寄件人,该9件包裹订单交易总价值5871719.5越南盾,折合人民币1708.7元(2023年3月15日汇率)。

    其中,1个包裹品名为龙泉展示刀。经南宁海关缉私局刑事技术处鉴定,出具了《管制刀具认定书》(南关缉刀字[2023]第003号),认定该龙泉展示刀为管制刀具。依照《海关总署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进出境物品表>有关问题解释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46号)第三条之规定,管制刀具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进出境物品表》所列“海关限制出境的其他物品”。

    依照公安部《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83〕公发(治)31号]第六条之规定,经销管制刀具应当经公安部门许可,该包裹中的“龙泉展示刀”未附相关许可证件。当事人未按规定申报该管制刀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予以处罚。

    8件包裹为日用品,交易价值为4983824.5越南盾,折合人民币1450.32元,不涉税也不涉证,已经退还。当事人未按规定申报该8件日用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予以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对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0.3077万元。

    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内向南宁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4年3月21日


    相关推荐
    留言(0)
      *请勿发布暴力、色情等违法不良信息,一经发现将会进行封号处理!
      法律服务
      热点推荐
      最新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