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4月30日,南宁邮局海关在广西绿港跨境电商监管中心,对提运单的跨电9610出口转关运输货物进行现场查验。该提运单在《跨境电子商务出口统一版信息化系统通关管理子系统》中申报清单数量为3594件,当事人向海关提交的《中国邮政广西东盟跨境电商监管中心跨电9610出口货物运抵报告(海关联)》纸质材料中显示袋数为263袋,清单数3594件。
经现场关员查验,发现多出9件包裹未向海关申报,且包裹未贴有国际面单、无系统申报数据,海关不予放行。经开拆查验,未申报的9件包裹放置于1个大蛇皮袋(包裹数量9),每件包裹独立包装、贴有物流面单和订单号、分别属于不同的寄件人,该9件包裹订单交易总价值5871719.5越南盾,折合人民币1708.7元(2023年3月15日汇率)。
其中,1个包裹品名为龙泉展示刀。经南宁海关缉私局刑事技术处鉴定,出具了《管制刀具认定书》(南关缉刀字[2023]第003号),认定该龙泉展示刀为管制刀具。依照《海关总署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进出境物品表>有关问题解释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46号)第三条之规定,管制刀具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进出境物品表》所列“海关限制出境的其他物品”。
依照公安部《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83〕公发(治)31号]第六条之规定,经销管制刀具应当经公安部门许可,该包裹中的“龙泉展示刀”未附相关许可证件。当事人未按规定申报该管制刀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予以处罚。
另8件包裹为日用品,交易价值为4983824.5越南盾,折合人民币1450.32元,不涉税也不涉证,已经退还。当事人未按规定申报该8件日用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予以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对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0.3077万元。
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内向南宁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4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