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19年6月26日,当事人办理了号加工贸易手册,备案进口白糖,加工出口罐头,并申请了400吨白糖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后通过该手册进口了保税料件白糖400吨,单价0.355美元/千克,先后共制成成品罐头2630.68吨,加工贸易手册项下出口成品132.67324吨。因国外客户取消订单,该手册未在规定期限内执行完毕,当事人遂于2021年5月14日办理了手册,将手册项下剩余保税料件381650.7571千克白糖结转至手册项下使用,对应成品罐头2498.00676吨,但截止该手册有效期满无成品出口。2023年6月9日,宜昌海关查验发现手册项下已无保税料件白糖库存,加工贸易制成品罐头尚库存943.30958吨,其余的1554.69718吨成品罐头未办理海关有关手续、缴纳相关税款,被当事人擅自处置。
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手册项下保税料件381.6507571吨白糖共制成加工贸易成品罐头2498.00676吨,料件实际单耗应为0.152782,故被擅自处置的1554.69718吨成品罐头中有保税料件白糖237529.74千克,经计核货物价值为996891.3元人民币,漏缴税款为408754.84元。
2023年6月6日,宜昌市商务局向宜昌海关出具了《相关情况证明函》,说明为当事人开具加工贸易变更为一般贸易的许可证件,该局已于2023年5月19日请湖北省商务厅协助上报商务部,但5月20日商务部回复除因不可抗拒因素外,其他情况不予变更。2023年9月21日,当事人主动缴纳了55万元人民币的担保。
以上行为有“宜关计核字2023年第6号”《税款计核证明书》、“宜昌关缉担字【2013】1号”《收取担保凭单》、相关手册资料、相关《查验记录》、宜昌市商务局的证明函,相关出入库记录、发货单、销售订单及合同、财务凭证、产品报废申请表、捐赠证明,当事人情况说明、企业工商资料及法人身份证等证据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十)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6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缴纳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汉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11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