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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进口白糖等未办理海关有关手续擅自处置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宜昌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6-06 17:05:25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212次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19年6月26日当事人办理了号加工贸易手册备案进口白糖加工出口罐头并申请了400吨白糖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后通过该手册进口了保税料件白糖400吨单价0.355美元/千克先后共制成成品罐头2630.68吨加工贸易手册项下出口成品132.67324吨。因国外客户取消订单该手册未在规定期限内执行完毕当事人遂于2021年5月14日办理了手册将手册项下剩余保税料件381650.7571千克白糖结转至手册项下使用对应成品罐头2498.00676吨但截止该手册有效期满无成品出口。2023年6月9日宜昌海关查验发现手册项下已无保税料件白糖库存加工贸易制成品罐头尚库存943.30958吨其余的1554.69718吨成品罐头未办理海关有关手续、缴纳相关税款被当事人擅自处置。

  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手册项下保税料件381.6507571吨白糖共制成加工贸易成品罐头2498.00676吨料件实际单耗应为0.152782,故被擅自处置的1554.69718吨成品罐头中有保税料件白糖237529.74千克经计核货物价值为996891.3元人民币漏缴税款为408754.84元。

  2023年6月6日宜昌市商务局向宜昌海关出具了《相关情况证明函》,说明为当事人开具加工贸易变更为一般贸易的许可证件该局已于2023年5月19日请湖北省商务厅协助上报商务部5月20日商务部回复除因不可抗拒因素外其他情况不予变更。2023年9月21日当事人主动缴纳了55万元人民币的担保。

  以上行为有宜关计核字2023年第6号《税款计核证明书》、宜昌关缉担字【2013】1号《收取担保凭单》、相关手册资料、相关《查验记录》、宜昌市商务局的证明函相关出入库记录、发货单、销售订单及合同、财务凭证、产品报废申请表、捐赠证明当事人情况说明、企业工商资料及法人身份证等证据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十)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6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缴纳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汉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11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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