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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春卷皮商品编码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东兴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6-06 19:05:03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105次

    当事人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以边境小额贸易和一般贸易方式分别向东兴海关和钦州港关申报进口春卷皮136760千克,共计1129208元人民币。 其中的三份报关单及报关单第一项商品申报商品编号均为1902190010(其他未包馅或未制作的生面食),东盟优惠协定关税税率为0,增值税税率9%。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春卷皮的加工工艺流程说明可知,申报进口的春卷皮已经烘干已熟。

    参考南宁海关2022年12月12日签发的R-2-7200-2022-0016号归类预裁定决定书,并根据1905项下品目注释及归类总规则一和六,上述报关单进口的春卷皮应归入1905900000项下,此项东盟优惠协定关税税率为0,增值税税率13%。当事人申报的商品编号与实际应归类的商品编号两者之间存在4%的增值税税率差。

    经邕州海关计核,当事人申报的三份报关单及报关单第一项商品少征税款共计1.896355万元人民币。经查,当事人的主管因工作疏忽,未与报关公司沟通清楚加工工艺,导致商品编号申报不实情形的发生。

    当事人作为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未向海关如实申报,导致少征税款,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所列之违规行为,影响国家税款征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1.2万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南宁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4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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