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7月27日至2023年8月2日,东兴海关根据布控指令。经查验发现申报的汽车垫、鱼线、女士针织上衣三项货物存在多报少出情形,申报差额总计417000元。经国家税务总局东兴市税务局核实,当事人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具备出口退税资质,该申报不实行为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经东兴海关核定,汽车垫、鱼线、女士针织上衣三项商品出口退税率均为13%,该申报不实行为导致可多退税54210元。另外在查验中发现摩托车化油器、电子秤、运动鞋等十八项货物未申报,未申报货物总价共计417000元。该票货物申报不实及未申报行为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差额货值共计834000元人民币。
经查,当事人业务主管,在货物装车时未认真核实货物情况,将错误的单证材料提供给报关公司申报,导致该票货物申报不实及未申报违规情形的发生。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十条第三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同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五项所列之违规行为,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及国家出口退税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五项,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对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2.9万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南宁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3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