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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冷冻香芋税则号列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贺州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6-07 17:55:28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101次

    当事人2021年4月25日至2023年4月24日期间,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冷冻香芋、速冻马蹄丁共计20票,冷冻香芋、速冻马蹄丁的申报商品编码均为2004900090,出口退税率均为13%。经调查,当事人出口的冷冻香芋商品编号应当为0714400090,该商品出口退税率为0%;申报出口的速冻马蹄丁的商品编号应当为0714901000,该商品出口退税率为0%。

    当事人申报出口的上述20票冷冻香芋、速冻马蹄丁的商品编码申报不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构成出口货物税则号列申报不实的违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对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2700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宁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3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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