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7月26日至2023年5月6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进口控制器1200个,商品编码8537101190。经海关核查,上述货物商品编码为9032899099。经海关计核,当事人上述商编申报不实行为影响国家税款征收人民币1.926152万元。
以上行为有当事人陈述、税款计核证明书、查获经过、报关单及随附单证、营业执照等证据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九条第六项之规定,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符合从轻行政处罚裁量阶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第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0.77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缴纳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厦门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0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