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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旧X射线发生器用机头商品编码申报不实属于禁止进口商品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海沧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6-08 13:57:33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91次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3年11月6日,当事人以“其他进出口免费”监管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旧X射线发生器用机头一批,共一项,申报商品名称为旧X射线发生器用机头,申报商品编码9022909060,申报价格1200美元。经查,实际商品编码应为9022140090,属于国家禁止进口货物。当事人进口国家禁止进口货物行为违反海关进出口管理规定。

      以上行为有进口报关单及随附单证复印件、查问笔录、情况说明、授权委托书及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三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0.08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0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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