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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塑料管子接头等品名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丹东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6-07 23:45:45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99次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4年3月8日当事人向丹东海关申报以一般贸易方式经铁路往朝鲜出口塑料管子接头等货物一票经丹东海关查检四科现场查验发现实际货物中夹藏未申报的管子接头(含金属)15件15100个、阀门(含金属)33件10010个其中阀门(含金属)为禁止对朝鲜出口商品构成走私。

      以上行为有查问笔录、扣留决定书、案件线索移交单、权利义务告知书、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二)项、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五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第十一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塑料阀门(含金属)(10010个);罚款人民币0.1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06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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