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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休闲鞋等品名申报不实影响国家许可证管理违反海关监管规定东渡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6-08 19:38:29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78次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3年9月13日,当事人以市场采购方式申报出口休闲鞋7500双、儿童玩具9000个、灯具2880千克。经查验,除了前述申报货物之外,实际货物中还有铁合金(硅锰合金)7000千克未申报,商品编码:7202300000,出口该铁合金(硅锰合金)需提交出口许可证并缴纳税款。经鉴定,上述铁合金(硅锰合金)价值人民币33040元。经查,当事人在明知实际货物中有铁合金(硅锰合金)的情况下,采用瞒报的方式逃避海关监管出口该铁合金(硅锰合金),当事人行为构成走私,偷逃国家税款人民币5506.67元。

      以上行为有出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证、查验记录、偷逃税款海关核定证明书、检测报告、价格鉴定证书、理货鉴定证书、查问笔录、当事人的陈述、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二)项、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六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一款之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没收上述铁合金(硅锰合金)7000千克;处罚款人民币:0.55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0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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