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我关调查,当事人于2024年1月20日向深圳邮局海关申报进口1台旧伺服马达控制器,申报商品编号9032899099、原产地德国、申报总价600美元。2024年1月29日,经属地古雷海关查验,该货物实际为旧马达电机,商品编号应归入为8501520000,原产地实为意大利。当事人明知所进口商品为旧马达电机,为逃避海关监管,将其伪报为旧伺服马达控制器。经海关计核,当事人上述伪报行为偷逃应缴税款人民币134.85元。
以上行为有(一)进口报关单证,(二)属地货物查检记录单,(三)订单信息及付款记录,(四)税款海关核定证明书,(五)扣留决定书及扣留清单,(六)当事人情况说明及相关人员查问笔录,(七)当事人基本信息及授权委托书等证据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二)项、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没收涉案在扣旧马达机电1台。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4年0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