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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物料热水瓶等价格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旅顺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6-12 10:08:16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92次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4年5月15日旅顺海关关员在对当事人申报物料批号为0917的供船物料单据进行审核时发现部分物料申报价格与实际价格不符经调查该批物料申报单中共有热水瓶、内六角扳手等共计220项物料单价申报不实,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十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予以警告并处罚金。

      以上行为有企业情况说明、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申报错误项目清单等证据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十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缴纳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0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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