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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钟表玻璃片品名规格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莲塘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6-12 23:30:39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106次

    2024年2月21日,当事人以进料对口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钟表玻璃片”等货物一批,经莲塘口岸入境中控。经查,报关单第2项商品品名、税号、规格申报错误,品名申报“钟表玻璃片”,实际“钟表蓝宝石玻璃片”,税号申报“7015901000”,实际“7104991100”,规格申报“0|3|用于制造钟表|未经光学加工|平面|无视力矫正功能,钟表玻璃片”,实际“0|3|用于制造钟表|已切割打磨抛光|圆形平面|合成”;报关单第2项商品品名、税号、规格申报错误,品名申报“钟表玻璃片”,实际“钟表蓝宝石玻璃片”,税号申报“7015901000”,实际“7104991100”,规格申报“0|3|用于制造钟表|未经光学加工|平面|无视力矫正功能,钟表玻璃片”,实际“0|3|用于制造钟表|已切割打磨抛光|圆形平面|合成”。上述申报不实行为已违反海关监管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九条第二项、第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科处罚款人民币:0.4万元。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4年0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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