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6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监管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货物钩针等一批,由港车承运从皇岗口岸入境。经查,发现当事人以“包税”、伪瞒报方式为他人进口未申报货物:1、固态硬盘4117个;2、内存条3000个;3、圆珠笔笔芯9120支;4、彩色标记笔460支。经计核,上述涉案货物偷逃税款人民币21.400223万元。当事人上述行为是走私行为。当事人交保证金人民币20万元,配合海关查处违法行为,且认错认罚,有从轻处罚情节。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二项,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九条第二项、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做出如下处罚:1、没收涉案标的;2、科处罚款人民币12万元。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4年0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