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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捕蝇草品名申报不实未向海关申报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文锦渡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6-12 20:53:4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106次

    2023年6月10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文锦渡海关申报出口货物一批,由港货车承载,1车1单,。经海关查验并送检鉴定:在车厢内查获茅膏菜科捕蝇草属捕蝇草20株,保护级别为《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Ⅱ级别,价格为人民币0.028万元,未向海关申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二项、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做出如下处罚:1、追缴捕蝇草20株等值价款人民币:0.028万元;2、并处罚款人民币:0.014万元。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4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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