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6月10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文锦渡海关申报出口货物一批,由港货车承载,1车1单,。经海关查验并送检鉴定:在车厢内查获茅膏菜科捕蝇草属捕蝇草20株,保护级别为《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Ⅱ级别,价格为人民币0.028万元,未向海关申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二项、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做出如下处罚:1、追缴捕蝇草20株等值价款人民币:0.028万元;2、并处罚款人民币:0.014万元。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4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