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8月18日,当事人以市场采购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货物一批,由港货车承载。经海关查验发现,有乐器三弦琴5把,未向海关申报。经检验鉴定,该三弦琴为蟒科动物皮制品,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2023)保护名录,保护级别为Ⅰ或Ⅱ级。货物价值0.25万元人民币。当事人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第五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科处罚款人民币0.075万元整。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4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