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27日,当事人申报进口货物剃毛器一批,经海关查验发现,报关单申报进口货物剃毛器未实际进口,另查获未申报进口货物白金婴幼儿配方奶粉一批,经核,未申报进口货物与报关单所申报进口货物相一致。当事人向海关传输电子数据不准确。当事人上述行为是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当事人配合海关查处违法行为,认错认罚,有从轻处罚情节。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第二十二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做出如下处罚:1、予以警告;2、科处罚款人民币0.2万元。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4年05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