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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脾氨肽口服冻干粉等品名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皇岗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6-12 23:37:33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107次

    2023年12月16日,经海关查验,查获未申报进口货物AMYKON脾氨肽口服冻干粉和HOURGLASS精准定型微雕眉笔-浅黑色ASH等货物一批,共30项。经海关查核,未申报进口货物与报关单所申报进口货物相一致。当事人向海关传输电子数据不准确。当事人上述行为是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当事人配合海关查处违法行为,认错认罚,有从轻处罚情节。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第二十二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做出如下处罚:1、予以警告;2、科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4年0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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