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8日,当事人向海关申报进口空柜1个,共计3900千克。2024年1月10日,经大鹏海关查验发现未申报货物。第1项:行走支具、调节器、肩部固定器等,商品编码9021100090,数量6008件,净重3765.49千克;第2项:腿袖、脚袖,商品编码6117809000,数量684件,净重68.69千克;第3项:冷却垫,商品编码3924900000,数量120件,净重为40千克;第4项:弹力长筒袜,商品编码6115100000,数量120件,净重为4.8千克;第5项:压缩袜子,商品编码6115950019,数量23件,净重为18千克;第6项,气垫鞋跟,商品编码6406909100,数量20件,净重为2.8千克;第7项:蜘蛛膝垫,商品编码9506911900,数量2件,净重0.22千克,该柜总毛重为5118千克,净重为3900千克,总件数为458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8.8万元。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4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