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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机动车属于旧货品名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大窑湾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6-13 14:58:15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80次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当事人系从事进口汽车代理开证和3C认证技术服务的公司。2022年初当事人进口一辆全新2022款V8、4.0 小轿车进行国内3C测试认证进而开展3C认证技术服务。在确定车源后当事人对外开立信用证用于进口该车。2022年3月28日当事人将该车以区内物流货物方式通过大窑湾口岸申报进入保税库。

    2022年9月26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大窑湾海关申报进口该车,商品编号为8703241110,品牌型号为小轿车全新。2022年10月19日经大窑湾海关人工查验发现该车车辆总里程为10337公里,内饰、车辆刹车系统和轮胎有明显使用痕迹或磨损不符合新车标准特征

      经查涉案车辆出厂日期为2021年12月。由于适逢新冠疫情期间欧洲船舶运力紧张该车辗转于欧洲多个港口(未用专门的车辆运输),寻找合适船期最后返回德国汉堡装船出口致使该车辆里程超过1万公里。经大窑湾海关研判该车不符合新车标准特征,是商务部、海关总署2018年106号公告附件《禁止进口的旧机电产品目录》中的旧车属于禁止进口货物。在案件调查期间当事人认可海关关于涉案车辆为旧车的认定结论并且签订了认错认罚承诺书。

      结合当事人支付的价款处在该款新车的合理价格区间内等情形不能证明当事人在进口前明知涉案车辆已是旧车。但是当事人在车辆申报进入保税库后直至一般贸易申报进口前的近6个月时间里怠于履行义务没能及时发现该车实际里程已过1万公里仍然按照全新车申报进口当事人存在过错。

      以上行为有案件线索移送单、进口报关单及随附单据、关联报关单、进口关税和环节税税单海关人工查验记录单、查验照片机动车环保信息随车清单、一致性证书、进口汽车配置补充申报明细表、自动进口许可证车辆购买货款和进口费用单据辽检《检验报告》、《大窑湾海关关于一起进口机动车研判意见的函》,当事人和证人查问、询问笔录、情况说明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确认书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进口旧机动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第八条、《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2008年第7号令)第二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配合海关查处违法行为缴纳相应保证金并且书面表示认错认罚主观过错较轻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2023年第182号公告)第九条第(二)项、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12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至中国建设银行缴纳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0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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