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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运动木地板品名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丹东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6-13 15:12:55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95次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4年1月24日当事人向丹东海关申报以一般贸易方式经路往朝鲜出口运动木地板一票。经丹东海关查检一科现场查验发现实际货物中藏匿销钉735个、铁制斜踏板82个、LED灯条200个及连接线1500个、电缆1920米、插排10个未申报构成走私。

      以上行为有案件线索移交单、查问笔录、情况说明、扣留决定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营业执照复印件、涉案货物照片等证据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二)项、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没收连接线(1500条),LED灯条(200个),电线(1920米),插排(10个),销钉(735个),斜踏板(82块)。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03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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