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4年1月24日,当事人向丹东海关申报以一般贸易方式经路往朝鲜出口运动木地板一票。经丹东海关查检一科现场查验,发现实际货物中藏匿销钉735个、铁制斜踏板82个、LED灯条200个及连接线1500个、电缆1920米、插排10个,未申报,构成走私。
以上行为有案件线索移交单、查问笔录、情况说明、扣留决定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营业执照复印件、涉案货物照片等证据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二)项、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没收连接线(1500条),LED灯条(200个),电线(1920米),插排(10个),销钉(735个),斜踏板(82块)。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03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