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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进口喷涂粉属于禁止进口固体废物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大窑湾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6-13 15:16:03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167次

  2022年8月23日当事人向大窑湾海关申报进口一票货物,监管方式为区内物流货物申报税号3208100090,品名喷涂粉数量47916千克总价美元。经过海关现场查验并取样送检经大连海关技术心化验鉴定出具鉴别报告认定实际进口货物为固体废物。

  当事人作为境内收货人对其进口的货物没有进行基本和必要的质量审核与把关最终导致进口固体废物的情况发生。当事人认可海关化验鉴定结论并于2024年1月28日在海关责令后两个月内将该票固体废物退运出境。

  以上行为有案件线索移送单、进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据微信聊天记录笔录材料、情况说明固体废物鉴别报告、营业执照等证据为证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构成进口国家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在海关责令后两个月内将该票固体废物退运出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2023年182号公告)第八条第(八)项2、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12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至中国建设银行缴纳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大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0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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