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8月23日,当事人向大窑湾海关申报进口一票货物,监管方式为区内物流货物,申报税号3208100090,品名喷涂粉,数量47916千克,总价美元。经过海关现场查验并取样送检,经大连海关技术心化验鉴定,出具鉴别报告认定,实际进口货物为固体废物。
当事人作为境内收货人,对其进口的货物没有进行基本和必要的质量审核与把关,最终导致进口固体废物的情况发生。当事人认可海关化验鉴定结论,并于2024年1月28日,在海关责令后两个月内将该票固体废物退运出境。
以上行为有案件线索移送单、进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据,微信聊天记录,笔录材料、情况说明,固体废物鉴别报告、营业执照等证据为证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构成进口国家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在海关责令后两个月内将该票固体废物退运出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2023年182号公告)第八条第(八)项2、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12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至中国建设银行缴纳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大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0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