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3年11月24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固态硬盘等货物一批(载货清单号:1100468219127号),从深圳湾口岸进境。经海关查验发现,上述2份报关单所申报货物实际未进口,实际进口货物为数字式处理集成电路、打印机送纸轴、散热风扇、微型直流电机、镍氢充电电池组等一批。经计核,涉案货物价值人民币188.695825万元,漏缴税款人民币21.12382万元。经调查,当事人负责运输上述进口货物,向海关传输的电子数据不准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当事人过往一年内曾因向海关传输的电子数据不准确被海关行政处罚,具有从重处罚情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第二十二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三条、第十条第三项做出如下处罚:1、予以警告;2、科处罚款人民币5万元。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4年0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