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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树脂砂等品名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大鹏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6-14 01:12:26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81次

    2023年12月1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树脂砂等6项货物至阿尔及利亚。2023年12月2日,大鹏海关经查验发现:第1项货物树脂砂(货值人民币2.87万元)品名存在异常,经深圳海关工业品检测技术中心鉴定为天然砂(商品编码:2505100000),依照《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87号(天然砂出口公告)》属于国家禁止出口货物;第6项货物磷酸铁锂电池组(货值人民币3.25万元)规格与实际不符,申报为“用于家庭、商店、办公室、公共设施场所提供电力|锂离子|110.1Wh/KG|无牌|无型号|100Ah|不含汞|51.2V”,实际为“并联使用、400A、51.2V”。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0.3万元。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4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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