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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教习头品名商品编码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大鹏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6-16 14:42:41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56次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3年9月24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教习头一批。2023年9月26日,经大鹏海关查验发现:商品品名申报为教习头,实际为化纤制假发;归类编码申报为9023001000,实际为6704190000;规格/型号申报为0|0|教习用|无牌|无型号,实际为化纤制;数量申报为528个,净重为290千克,实际为1936个,净重为770kg。该单实际总净重770kg,总毛重820kg。经调查,当事人未进行合理审查,致使上述申报不实行为发生。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六条、第十五条之规定罚款人民币1.2万元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4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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