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7月31日,当事人以市场采购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货物一批,由港货车承载从文锦渡口岸出境。经海关检查并鉴定,有仿真枪267支、BB弹72瓶(2000发/瓶)共144000发未向海关申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科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4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