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25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货物一批,由港货车承载出境。经海关查验发现并鉴定,当事人未向海关申报的货物台历1047册,属于违反一个中国原则的禁止出境货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对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0.40万元。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4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