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7月26日至2023年7月6日期间,当事人在核销加工贸易手册时,剩余5619.24千克保税料件“端子用塑胶头”,未如实向海关申报,违反海关监管规定,上述保税货物价值人民币94.74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第九条第二项、第十二条第二项罚款人民币7万元。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4年0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