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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光伏逆变器等属于旧机电产品未报检及未申请卫生检疫处理龙岗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6-17 13:46:16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78次

    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进口货物一批。2024年2月5日,海关查验发现该报关单第4项商品Fronius光伏逆变器1个,属于应该实施检验监管的进口旧机电产品目录内产品,新旧不符,申报为全新,实际为旧品,未报检,未做卫生检疫处理,货值人民币4352.3元。当事人进口检验监管范围内的旧机电产品未报检及未申请卫生检疫处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第十项、第一百一十条第三款之规定,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7号发布)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及其附件2《海关检验检疫行政处罚常见案件裁量基准》第6项裁量罚款人民币0.87万元。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4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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