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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进口集成电路未按海关监管规定办理申报手续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惠东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6-16 16:45:11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167次

2022年7月13日至2023年7月12日期间,当事人将加工贸易手册项下进口保税料件备案序号第1项“集成电路A”4320个,第2项“集成电路B”5692个,第3项“集成电路C”6750个,第5项“集成电路E”6000个,第6项“集成电路F”6000个,第7项“集成电路G”10000个,第8项“集成电路H”7500个,第9项“集成电路I”49000个,第10项“集成电路J”6000个,第12项“集成电路L”8840个,第13项“集成电路M”10679个,第14项“集成电路N”24500个,第15项“连接器”4035个,第17项“集成电路P”8000个,第18项“连接器 A”1800个,第19项“集成电路Q”8000个外发加工,未按海关监管规定办理申报手续。以上行为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第八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目、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科处罚款人民币7.36万元。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4年0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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