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2月28日,2024年2月29日经海关查验发现,报关单第二项电池实际规格为12.8V|75AH,额定能量960WH,属于第9类危险货物,UN编号3480,单块电池重量不超过12千克,不符合豁免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条件。当事人出口时未如实申报危险品信息,未使用经海关鉴定的危险货物包装容器,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七条之规定,违法货物价值116万元人民币。涉案货物在出口环节查获,未销售、使用,无违法所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第九条第二项及其附件2《海关检验检疫行政处罚常见案件裁量基准》第46项裁量之规定:科处罚款人民币3万元整。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4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