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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电池未使用经海关鉴定的危险货物包装容器蛇口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6-17 14:35:14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84次

    2024年2月28日,2024年2月29日经海关查验发现,报关单第二项电池实际规格为12.8V|75AH,额定能量960WH,属于第9类危险货物,UN编号3480,单块电池重量不超过12千克,不符合豁免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条件。当事人出口时未如实申报危险品信息,未使用经海关鉴定的危险货物包装容器,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七条之规定,违法货物价值116万元人民币。涉案货物在出口环节查获,未销售、使用,无违法所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第九条第二项及其附件2《海关检验检疫行政处罚常见案件裁量基准》第46项裁量之规定科处罚款人民币3万元整。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4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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