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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激光偏转装置商品编号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奉贤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2-07-21 22:46:0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680次

    当事人于2016年8月29日至2019年5月27日期间分别以一般贸易或其他进出口免费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激光偏转装置共计81票,申报商品编码均为84669390。经查,当事人上述进口的激光偏转装置实际商品编码应为9002909090,与申报不符。

    经核定,上述货物价值共计人民币9202060.51元,当事人上述行为漏缴税款共计人民币839801.64元。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认定书,税款核定证明书,当事人提交的情况说明及相关材料,海关查问笔录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 ,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于当事人2017年6月15日至2019年5月27日期间共计58票申报不实的违法行为,科处罚款人民币51万元整。

    2、对于当事人2016年8月29日至2017年4月5日期间共计23票申报不实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海关(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0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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