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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物镜商品编号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2-07-21 22:59:0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727次

    当事人于2019年6月4日以其他进出口免费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货物一票,申报品名为物镜,申报商品编号为9011900000(相对应的关税税率为0%),申报数量为2个,申报总价为CIF945000日元。经海关验估并归类认定,上述货物用于显微镜,实际商品编号应为9002199090(相对应的关税税率为9.4%),与申报不符。

    另经查,当事人于2017年1月6日至2017年10月25日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物镜9票,申报商品编号均为9011900000;当事人于2017年10月17日以其他进出口免费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物镜1票,申报商品编号为9011900000,上述货物均用于显微镜,实际商品编号均应为9002199090,与申报不符。(详见附件:申报不实情况表)

    经海关核定,当事人于2017年10月17日至2019年6月4日期间向海关申报进口的3票报关单下申报不实货物的完税价格为人民币95958元,应纳税款为人民币25094.84元,当事人漏缴税款人民币11148.78元。

    另,当事人于2017年1月6日至2017年9月26日期间向海关申报进口的8票报关单下申报不实货物的完税价格为人民币446977元,应纳税款为人民币136983.45元,当事人漏缴税款人民币60997.36元。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认定书、海关办理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货物、物品税款核定证明、海关查问笔录等为证。

    对当事人在2017年10月17日至2019年6月4日期间向海关申报的3票报关单下进口货物申报不实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6700元。

    对当事人在2017年1月6日至2017年9月26日期间向海关申报的8票报关单下进口货物申报不实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

    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海关(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之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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