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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瓷砖等属于法检商品未向海关申报出口商品检验文锦渡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6-19 14:48:0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45次

    2024年1月3日,经文锦渡海关查验,发现报关单申报货物第1项瓷砖申报出口5000千克,实际出口4200千克;第4项玻璃申报出口3980千克,实际出口200千克;第9项电机未见出口;第10项大理石申报出口3850千克,实际出口500千克。另有未申报货物:木制品1300千克、木地板120千克、党参90千克、海参30千克、柚子20千克、钢铁制品2600千克、瓷砖胶800千克、电缆800千克、铝材500千克、浴室柜400千克、铝窗200千克、石材养护剂400千克、纸制品200千克、填充料100千克、小石块100千克、日用品30千克、热交换器1台(60千克)、风扇6台。当事人出口的未申报货物海参、柚子未向海关申报出口商品检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应科处罚款;未申报货物木制品、木地板、党参、海参、柚子未申报出境动植物检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应科处罚款。该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二条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决定择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进行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7号)第六条第二款其附件2《海关检验检疫行政处罚常见案件裁量基准》第21项裁量科处罚款人民币0.2万元整。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4年0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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