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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帐篷等属于法检商品未向海关申报出境动植物检疫文锦渡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6-19 14:54:32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60次

    2023年12月27日,经文锦渡海关查验发现异常:申报货物第3项帐篷2件、第5项招牌50千克、第10项展示架720千克、实际均未出口;第4项铁架3469千克,实际出口869千克;另查获未申报货物人造石台面100千克、服装(不涉侵权)100千克、不锈钢制品500千克、吸油烟机1台、化妆品10千克、纸制品100千克、五金配件150千克、灯具200千克、塑胶模特200千克、晾衣机1台20千克、塑胶制品200千克、不锈钢筒1500千克、木柜(部分拆装)200千克、木门及框200千克,其中化妆品、木柜、木门及框应报检未报检。当事人出口上述木柜、木门及框未向海关申报出境动植物检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7号)第六条第二款及其附件2《海关检验检疫行政处罚常见案件裁量基准》第27项裁量科处罚款人民币0.2万元整。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4年0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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