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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莲子等属于法检商品未向海关申报出境动植物检疫文锦渡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6-19 15:01:54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61次

    2023年12月30日,经文锦渡海关查验发现异常:申报货物第3项大枣583千克,实际出口343千克;第6项莲子658千克,实际出口358千克;第28项麦芽526千克,实际出口326千克;第39项黑枣635千克,实际出口435千克;第43项五指毛桃576千克,实际出口256千克;另发现未申报货物虾米330千克、干鱿鱼150千克、腊肠200千克、鱼干200千克、海蜇头20千克、腊肉200千克、干虾条100千克、蚝干20千克、干贝20千克、虾粉20千克,未申报货物均应报检未报检。当事人实际出口货物与申报不符,影响海关监管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应科处罚款;出口上述虾米、干鱿鱼等10项货物未向海关申报出口商品检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应科处罚款;出口上述虾米、干鱿鱼等9项货物未向海关申报出境动植物检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应科处罚款。以上违法行为同时违反多条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决定择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进行处罚。本次违法行为有从重处罚情形。本案货值为人民币5.326万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7号)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及其附件2《海关检验检疫行政处罚常见案件裁量基准》第41项裁量科处罚款人民币0.8522万元整。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4年0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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