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3年6月 29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照明灯一批。经海关查验后发现, 项一货物照明灯8820千克实际均未到货,总货值72324美元。当事人出口沐浴露6550千克、身体乳2370千克未向海 关申报,总价值人民币88545元,上述货物需报商品检验。当事人出口货物数量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监管秩序和违反商检法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科处罚款人民币129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