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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玻璃门等属于法检商品未向海关申报出境动植物检疫文锦渡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6-20 14:08:55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42次

    2023年12月19日,经文锦渡海关查验发现异常:申报货物第1项玻璃门4110千克,实际出口410千克;另查发未申报货物铝架800千克、办公椅260千克、安全绳200千克、床垫60千克、地板保护胶垫10千克、湿巾20千克、显示屏1台20千克、玩具5千克、床单10千克、电炖锅2个20千克、调味料5千克、小拖车150千克、塑胶地板20千克、行李箱1个5千克、足浴按摩器1台20千克、木柜(部分未拼装)680千克、方木板1400千克,其中调味料、木柜、方木板应报检未报检。当事人出口上述木柜、方木板未向海关申报出境动植物检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7号)第六条第二款及其附件2《海关检验检疫行政处罚常见案件裁量基准》第27项裁量科处罚款人民币0.2万元整。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4年04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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