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律师网 > 海关数据库 >  海关处罚决定检验检疫  > 正文
 
申报出口木茶台等属于法检商品未向海关申报出境动植物检疫文锦渡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6-20 15:29:51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155次

2023年11月28日,经文锦渡海关查验发现异常:申报货物第1项玻璃3000千克,实际出口1000千克;第2项地板1500千克,实际出口1000千克;第3项人造石.台面.石条4040千克,实际出口1540千克;另查发未申报货物木柜500千克、二丙二醇甲醚25千克(危险货物,企业无法提供《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不需报检)、灯具20千克、铝条50千克、小磁珠20千克、石桌500千克、转椅50千克、冰柜50千克、茶具20千克、消毒柜50千克、铝天花200千克、包装袋1500千克、铝合金玻璃门窗1500千克、不锈钢板200千克、瓷餐具50千克、闭门器20千克、胶制品10千克、衣服5千克、木茶台100千克、沙发100千克、投影灯5千克、五金架50千克,其中木柜,木茶台应报检未报检。当事人出口上述木柜、木茶台未向海关申报出境动植物检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应科处罚款;出口上述危险货物未使用经鉴定的包装容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应科处罚款。以上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两条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决定择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进行处罚。当事人违法行为属于从重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7号)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及其附件2《海关检验检疫行政处罚常见案件裁量基准》第27项裁量科处罚款人民币0.37万元整。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4年3月13日


海关处罚决定-详情页-右侧广告
  • 热点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