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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铝塑板等属于法检商品未向海关申报出境动植物检疫文锦渡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6-20 15:24:31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59次

    2023年11月27日,经文锦渡海关查验发现异常:申报货物第11项铝塑板600千克,实际未出口;申报货物第2项瓷砖8908千克,实际出口7208千克;另查获未申报货物切割机1台(120千克)、陶瓷缸1个(100千克)、马达1个(80千克)、空调1台(40千克)、木柜200千克(应报检未报检)、木门及框300千克(应报检未报检)、灯箱布20千克、五金件1000千克、自行车1台(20千克)、汽泡膜20千克、铁柜100千克、塑胶制品100千克、椅子100千克、被子30千克、甘草片2千克(应报检未报检)、压缩机1台(100千克)、暖风机1台(10千克)、装饰品50千克。当事人出口上述木柜、木门及框未向海关申报出境动植物检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7号)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及其附件2《海关检验检疫行政处罚常见案件裁量基准》第27项裁量科处罚款人民币0.37万元整。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4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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