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27日,经文锦渡海关查验发现异常:申报货物第11项铝塑板600千克,实际未出口;申报货物第2项瓷砖8908千克,实际出口7208千克;另查获未申报货物切割机1台(120千克)、陶瓷缸1个(100千克)、马达1个(80千克)、空调1台(40千克)、木柜200千克(应报检未报检)、木门及框300千克(应报检未报检)、灯箱布20千克、五金件1000千克、自行车1台(20千克)、汽泡膜20千克、铁柜100千克、塑胶制品100千克、椅子100千克、被子30千克、甘草片2千克(应报检未报检)、压缩机1台(100千克)、暖风机1台(10千克)、装饰品50千克。当事人出口上述木柜、木门及框未向海关申报出境动植物检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7号)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及其附件2《海关检验检疫行政处罚常见案件裁量基准》第27项裁量:科处罚款人民币0.37万元整。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4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