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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进口印刷电路板含固体废物违反海关监管规定中山港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6-21 13:00:12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164次

2023年3月2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中山港海关申报进口印刷电路板1345块,净重190千克,毛重206千克,申报总价2690美元。经海关查验及广州海关技术中心鉴别,上述货物属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

以上行为有查验记录、查问笔录、鉴别报告、报关单、企业报告、责令退运通知书、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等证据为证。

据此,认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所规定的事实。

鉴于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海关调查,及时将固体废物退运出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4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 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0日内向拱北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 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 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 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0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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